高雄一名郭姓女子,任職珠寶公司近10年,去年公司受疫情影響無法營業,接收公司指示,「上班免打卡,向主管報到即可」,事後卻將她解雇,郭女憤而向公司提告。經橋頭地方法院審理,認定郭女並非自動離職,判公司應賠償,當月薪水、未休假薪資以及資遣費14萬1200元。郭女自2011年7月起,任職該珠寶公司,公司卻因疫情無法繼續營運,並於去年,以自動離職為由,將她解雇;事後郭女不滿,向珠寶公司提告。.innity-apps-underlay-ad {z-index: 34 !important; }.innity-apps-underlay-ad ~ .header {z-index: 35;}.innity-apps-underlay-ad ~ .main-content .inline-ads { background: transparent;}.article-content__editor video {max-width: 100%;} /* to be remove*/ 郭女指出,工作期間,勞保投保薪資為2萬4000元,公司積欠她2月2萬4000元薪資、特休假未休共16.5天的1萬3200元薪資,以及10萬4000元資遣費,共14萬1200元,同時請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。珠寶公司主張,郭女去年2月除10日、13日有來公司,其餘時間均未打卡或向管理主管報到,也沒請假,達到曠職3天,或一個月曠職達6天,視為自動離職,並於2月26日通知郭女中止勞動契約。此外,珠寶公司認為,公司應給郭女2月薪資,但他只於2 月10、11、12、13、24日上班,因此,應按時計上班5天給付。橋頭地院審理期間,查出珠寶公司曾透過通訊軟體LINE上向員工告知,「去年2 月受疫情影響,上班時間不一定,不用打卡,是否要上班,則須待被告公司通知」;此外,該公司主管還曾指示,「2 月份上班時間不一定,所以上、下班不用打卡,找當組主管報到即可」。透過工作群組對話紀錄訊息,以及相關主管證述,確定公司僅要求員工,於2月期間僅有特定天數上班,同時郭女也皆有到班;經審理,地院判珠寶公司敗訴,應給付郭女2月薪資、特休假未休假薪資以及資遣費共14萬1200元。法官認為,從工作群組內訊息可知該公司去年2月因受疫情影響,已告知員工上班時間不一定,不用打卡,是否要上班須待公司通知;另依對話記錄內容,公司僅要求員工於2月幾個特定日期上班,且審理中也承認郭女有在這幾天到班,因此,橋頭地院不採信公司指稱郭女曠職說法,判公司敗訴,應給付郭女當月薪資、資遣費及特休假未休假薪資共14萬1200元。可再上訴。珠寶公司以曠職為由,將郭姓女子解雇,郭女事後狀告法院,橋頭地方法院判公司應賠償她,當月薪水、未休假薪資以及資遣費14萬1200元。記者陳弘逸/攝影
文章來源:udn-即時新聞